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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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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监管局:三项制度 促财政监督整改意见落实

  财政监督是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核查结论和整改意见等一经下达,便具有法定效力,被查单位必须对相关违法违规事项逐一进行落实和限期整改。但在财政监督中,往往重视揭示和发现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忽视了对核查结论和整改意见等执行结果的督促和再监督,出现被查单位不严格按整改意见事项执行,导致年年查年年犯、屡查屡犯的现象较为普遍,财政监督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地发挥。 

  鉴于上述现象,为增强监管局财政监督工作的公信力、威慑力,我局加强了对财政监督整改意见执行结果的督促和再监督工作。一是严格执行追踪回访制度。对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本局组织的各项核查核实等工作,我局建立了事后追踪回访制度,并纳入单项工作考核内容。如近几年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扶贫资金专项核查等,均严格执行了追踪回访制度。追踪即在整改意见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查看被查单位是否按要求进行实实在在的整改;回访即不定期对被查单位进行走访,杜绝屡查屡犯现象的发生,以达到促进管理的目的。二是建立了沟通协调制度。对财政部安排异地监管局来川开展的专项核查核实等工作,我局建立了沟通协调制度,积极主动与参检监管局联系,及时反馈情况,严格按财政部下达的整改意见逐项督促被查单位予以落实和整改。三是深入推进问责机制。对整改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一方面我局按照法定程序督促被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将该单位列入我局以后年度重点监管对象,持续进行动态监控。 

  通过以上三项制度:一是确保了财政监督行为的完整性。财政监督行为包括事前准备、实施财政监督、审理复核、作出核查结论和整改意见等环节,通过对整改意见执行情况的追踪和回访,使整个执法行为保持了完整的链条,避免了头重脚轻的现象。二是维护了财政监督行为的严肃性。以往实施财政监督只注重发现问题,放松了对整改意见执行结果的再监督,使一些单位避重就轻,对部分金额较大、性质较为严重的整改事项敷衍了事,通过追踪回访和问责使整改意见得到了全面落实,维护了财政监督行为的严肃行。三是保证了财政监督工作的连续性。通过不定期回访制度的实施,可以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贯彻国家重大财税政策、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等情况,释疑被查单位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使监督机构与监督对象做到了信息互通,有效防止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发生,避免了多年不见面、见面查多年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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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23日